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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
2006-06-12 2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我局自2006年3月8日至2006年4月20日,对全市近三年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制度建立。我市于1997年9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制定了《建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2月出台了《建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对象确定。《实施办法》规定低保对象以户(人)为单位,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99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0元/人月、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60元/人月,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30元/人月、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30元/人月)标准的,均可申请成为低保救助对象。确定程序是:“三审核、二公示”制,即由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局三级审核,并在申请和批准后两次公示。

 3、低保规模。我市实施低保制度八年来,七次提高了低保标准,低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至2005年底,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4172户、6180人,全年支付低保资金486.37万元,低保农户、人数及支付的低保金分别比1998年增长212%、297%、856%。

 4、资金管理。低保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结合乡镇(街道)财力状况,采取了分档补助的办法,以市财政承担为主。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发放,从2004年10月起,采用了专项资金管理方式,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审计调查评价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我市低保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八年来,低保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日趋规范,低保范围逐步扩大,标准不断提高,人均补差额逐年增加。特别是从2002年对低保对象实行“三审核、二公示”制和利用网络系统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以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显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来源,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抽查部分乡镇低保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未发现截留和移用问题。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对家庭收入等经济来源缺乏科学有效的认定方式。审计建议,应建立低保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制定科学的、相对合理的、可操作的低保家庭收入认定方式,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特此公告

           建德市审计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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