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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2006-12-19 07:08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一)不提倡在林区炼山,采用块状、条状、带状整地和挖穴造林。
(二)严禁在林区及林木边缘地带烧荒、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三)不准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提倡压纸献花、清理坟地等文明的上坟祭祖方式。
(四)不准在林区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持枪狩猎。
(五)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痴呆智障人员的监护,严禁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天气,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三、各乡镇(街道)、单位、林场、风景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在冬至、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节日,要派人实行严看严管,对入山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收缴火种,对拒不接受检查、不听劝诫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对因上坟失火,不论烧毁森林面积多少,肇事坟墓应限期搬迁至当地公墓,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更新造林、赔偿损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一月

  责任编辑: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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