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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7-09-26 07:02

  为规范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缓解工业用地紧张局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项目立项管理

  1、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时,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文件中必须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计划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铺底流动资金、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等项目内容加以明确。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相关规定。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不予分期,不规划预留土地;投资额较大确需分期实施的项目,经市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规划预留,分期供地,但要明确各期的建设时间和投资额。

  3、按规定必须核准的项目,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备案类项目,或涉及享受各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或需新征用地的项目,或需经上级部门许可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上级立项;其他项目仍委托或授权各乡镇(街道)备案。

  二、加强项目批后监管

  1、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市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推办)申请复核验收。

  2、项目建设期、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通过复核验收的项目,由市工推办出具《工业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项目业主凭《工业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到建设局、国土局办理(验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复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国土部门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后,再办理(验换)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特殊项目“两证”办理问题,由市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一事一议。

  4、市财政所有扶持政策在项目竣工复核验收通过后再予以兑现。

  三、本意见印发后立项的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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