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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技推广基金会建德市执行部实施办法
2007-10-25 01:20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建德市执行部(以下简称执行部)的宗旨,为合理使用好基金,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地应用于生产,发挥基金的最佳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部将基金会基金的增值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市农业技术推广有突出贡献的农技推广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资助具有前瞻性、效益好的农技推广和试验项目。

    第三条 奖励及资助的范围与对象。主要是乡镇(街道)及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我市在编在岗的、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农技推广人员,有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资助有突出示范效果的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项目。

    第四条 奖励及资助的数量和方式。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每年的奖励数量为:

    1、先进农技推广单位:1~3个,分别发给奖状和奖金。
    2、优秀农技推广人员:5~10名,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3、农业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项目,每年资助10个以上(设一、二、三等奖,各项奖的标准另定)。
    4、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1~3个,分别发给奖状和资金。
    以上奖励及项目资助名额的确定,必须坚持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从严掌握,注重实效。若某奖级尚无具备条件或设奖名额不足的,应作空缺处理,与市里其他奖项有重复的,不再重复奖励。每年用于奖励及资助的总金额,由执行部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评奖和评选项目的条件

1、先进农技推广单位条件:
(1)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2)乡镇农技站须具备“五有”农技站的条件;
(3)积极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与培训,资料齐全,成绩显著。
2、优秀农技推广人员条件:
(1)热爱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2)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蹲点办方、技术承包、新技术引进和提高农民文化、科技水平等方面业绩突出。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对农技推广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职称不受限制)。
3、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评奖条件:
(1)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2)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3)有农技推广项目;
(4)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4、资助项目条件:
(1)承担项目的农技推广单位机构完整,有较强的农技人员去组织实施,能积极地开展农技推广工作,并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2)所选项目必须围绕现代农业,对我市农业生产发展、技术改进和提高经济效益有重大作用和价值,有突出的示范推广效果;
(3)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增产节本增效等方面的经济指标。

    第六条 资助项目申报程序。各实施单位每年年初按规定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执行部秘书处申报;执行部秘书处于2月底前提出初审意见,送执行部理事会审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评定工作。

    先进单位与个人推荐对象,在每年的12月底前由市农口部门提出,报市执行部秘书处。

    第七条 评审的组织领导和方法:

    1、资格审查。执行部秘书处在受理项目申报和先进单位与个人推荐对象后,对每个推荐项目和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列入计划,方可参加评审。
    2、评审程序。由执行部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评出资助项目、先进农技推广单位和个人及资助金额,报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奖金分配:先进农技推广单位的奖金,50%用作单位事业建设,50%按贡献大小用于个人奖励;优秀农技推广个人的奖金归个人所有。单位奖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应报执行部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被资助项目单位在年初应向执行部秘书处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并在年终以书面形式向执行部秘书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助金使用情况。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移作它用。

    第十条 执行部对资金分配及资助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回资助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执行部理事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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