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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2008-09-03 15:15

 

为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建政[2008]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具有满5年及以上建德市非农业户籍和无固定生活保障的人员,属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对象。

蓝印户口可计算为非农户籍年限。自理口粮人员,经公安部门清理后,转为非农户籍的,其自理口粮年限可计算为非农户籍年限。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退职及保养人员。
    2、享受按月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3、享受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含一次性领取工伤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已享受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五八城迁”等政府其他保障待遇的人员,本人要求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原享受的补贴待遇停止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二、参保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室)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领取并填写《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附件1)后,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是享受低保的对象,需同时提供《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须经乡镇(街道)民政办验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劳动保障站。
已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填写《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附件2)。由原发放部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享受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劳动保障站初审后将申请人的材料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单位为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下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民政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七天(公示内容、格式见附件3)。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报人员名册》(附件4)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对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核定费额。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核定应缴费额,并通过劳动保障站向参保人员发放缴费通知书(附件5)。

三、缴费办法和经费划拨

(一)参保人员接到缴费通知书后于15日内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清费用,开设用于老年生活保障费发放银行活期存折。参保人员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一寸免冠近照1张和活期存折复印件到劳动保障站领取《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应重新核定应缴费额。

(二)缴费标准为每月100元或170元,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档,缴费档次选定后不得更改。缴费金额按办理缴费时的实际年龄至75周岁的实际年限乘以本人选定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缴费时超过75周岁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一次性缴清所需费用。

(三)参保时持有《低保证》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核定应缴费额,持证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免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低保证》每年经乡镇(街道)民政办验证后,仍具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的人员,持证到劳动保障站办理继续免缴手续;不再具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按时办理缴费手续的,社保中心暂停发放生活保障待遇,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缴费手续的,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参保后持有《低保证》的,持证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申请退还。申请退费人员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交到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审核后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财政局应将财政补贴部分列入财政预算,每季按社保中心核报的实际参保人数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核定当期财政补贴数额,并在季末前一次性划入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专户。
    应支付的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社保中心报送的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社保中心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基金安全运行和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确定。

四、待遇享受和资格认证

(一)缴费标准选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175元;缴费标准选择每月170元的,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300元,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发放;免于缴费人员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次月起按月发放。
生活保障费由社保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2日前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二)劳动保障站对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享受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站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劳动保障站应及时报告社保中心暂时停止发放生活保障费,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生活保障费。

五、个人帐户管理和与其他险种的衔接

(一)符合终止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申领手续时,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证》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
2、参保人员户籍迁出建德市的: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
个人帐户本息余额由社保中心审核后发放到参保人员银行帐户。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后延期的人员,本人要求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实行一次性支付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待遇以后,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本人要求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按规定实行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六、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牵头协调市财政、民政、公安局及乡镇(街道)的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三)市公安局负责老年居民的户籍年限、户籍性质、年龄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部门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五)社保中心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定等日常业务办理、宣传、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社区劳动保障室具体工作,按时足额发放老年生活保障费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六)各劳动保障站(室)负责受理参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与《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略)
附件2:《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略)
附件3:公示内容、格式(略)
附件4:《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报人员名册》(略)
附件5:缴费通知书(略)

 


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 德 市 财 政 局
建 德 市 民 政 局                          
                                     建 德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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