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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08-09-03 15:17

 

    为贯彻落实《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08]9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异地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按照建政[95]8号文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原农保)的人员。

    (四)已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的人员,不能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保障待遇是指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政府规定的补贴。

    二、参保程序

    符合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户籍所在村(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一)农村居民在办理首次参保时,携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持《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还应提供《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须经乡镇(街道)民政办验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1),再由所在村(社区)核实后统一填写《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附件2)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经劳动保障站确认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将《花名册》以纸质、电子文档形式于每月20日前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参保关系。村(社区)领取并填写《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待缴费成功后送社保中心加盖钢印。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建德市征收(用)土地农民情况登记及基本养老保障核定表》。
    我市户籍且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军龄可视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籍退伍军人属于低保或被征地的,可以按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缴费优惠,即属于低保的,个人缴费比例为5%,属于被征地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3%,同时属于低保和被征地的,个人缴费比例为3%。
    军龄确认手续按建退安字[2007]0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及时填写《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表》(附件3),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保险手册》,于当月20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缴费办法

    (一)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到指定银行签订《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设立活期储蓄存折,办理完毕后将《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存折复印件交到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于每月20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保费按月代扣代缴手续。

    (二)社保中心根据当月《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于每月25日前生成参保人员应扣保费金额送指定银行,银行据此对参保人员的活期储蓄存折中应代扣代缴的保费在每月25日进行批量扣款,并于每月底前将代扣代缴明细送给社保中心作到帐处理。扣款不成功的,在次月按规定一并征收。

    (三)首次参保选择补缴的,应补金额由社保中心按规定计算并征收,中断缴费要求补缴的,应补金额由社保中心按规定计算并发往银行代为征收。补缴标准按照办理补缴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四)市财政局设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保中心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四、养老金计发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指定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保险手册》到社保中心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发给《建德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养老金由社保中心核定并从次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自缴清费用之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办理按月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三)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表见附件4。

    (四)劳动保障站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享受生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劳动保障站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劳动保障站应及时报告社保中心暂时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五、个人帐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携带参保人员《保险手册》、火化证明、申领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社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手续。

    (二)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以后,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本人要求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按规定实行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在办理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支付时,由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保险手册》,户籍迁移至建德市外的还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手续,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户籍迁移至建德市外的,办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联系函。

    六、养老保险关系变更处理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重复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如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应办理险种变更折算手续。险种经选择确定并办理变更折算手续以后,不再更改。

    (一)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折算办法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确定,折算年限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年月起往前推。办理时应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保险手册》,由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年限折算手续,收回《保险手册》并终止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计算。办理时应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由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年限折算手续,收回《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原农保参保人员,后又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折算办法将原农保缴费的本息总额或缴费余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确定,折算年限从首次参保年月起往前推。办理时应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由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年限折算手续,收回上述证件并终止原农保参保关系。

    (四)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用土地后,本人要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可凭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建德市征收(用)土地农民情况登记及基本养老保障核定表》办理抵缴手续,收回《保险手册》并终止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要求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凭本人申请办理折算手续,收回《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六)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转为非农户籍,如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老年居民基本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将其转移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本人不愿折算,或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仍可继续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与《建德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 德 市 财 政 局
建 德 市 民 政 局                          
                                 建 德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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