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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定期补助和对在职村主要干部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补助的政策问答
2009-02-09 07:22

  为了进一步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关怀,切实解决村主要干部的后顾之忧,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和《关于对在职村主要干部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补助的意见》两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定期补助(以下简称“离任定期补助”)和对在职村主要干部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补助(以下简称“在职保险补助”)的两项补助政策。为此,本报记者就两项政策采访了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

  问:出台两项补助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两项补助政策的出台基于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新老划断原则,即离任村主要干部一律享受离任定期补助,在职村主要干部一律享受在职保险补助;二是财力许可原则,即根据现有财力确定适当的补助标准,并尽量做到广覆盖;三是分级负责原则,即村主要干部由市级统一考虑,其补助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他村干部的补助问题各乡镇(街道)、村可自行研究解决。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答:享受离任定期补助人员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1949年10月1日以来担任过我市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正职,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大队党组织书记、大队长、高级社书记、高级社社长、大队革命领导小组组长、农会主任等职务;二是担任正职年限累计要满5周年;三是要年满60周岁。

  问:原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能否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答:不能。但是在行政村规模调整期间按照市委办发[2007]132号文件规定享受正职待遇的村级过渡班子成员,2002年以后村支部书记由乡镇(街道)下派的,其主持工作副书记可以视作担任过村级组织领导班子正职。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在职保险补助?

  答: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享受在职保险补助。

  问:所在村支部书记由乡镇(街道)下派干部担任,其主持工作副书记能否享受在职保险补助?

  答:在任免文件中明确享受正职待遇的主持工作副书记,可以享受在职保险补助。

  问:两项补助政策中的任职年限如何确定?

  答:任职年限以周年为单位计算,满6个月或超过6个月的算做1周年。任职时间的认定以任免文件、调查情况公示结果为依据,受过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后又再次担任正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再次任职之日算起,之前的任职时间不予累计。在本市其他单位任职的,其任职时间不统计在内。

 问:离任定期补助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离任村主要干部的补助标准是:累计任村级正职5周年以上且年满60周岁的,按任职5~9周年每月补助50元、10~14周年每月补助80元、15~19周年每月补助110元、20~24周年每月补助140元、25~29周年每月补助170元、30周年以上每月补助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这部分资金均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问:在职保险补助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在职村主要干部任职期间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个人按4:3:3比例共同承担,其中2008年底前任职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最迟应在2010年底前补缴到位。

  例如一个在职村主要干部在2008年底前已担任了5周年的村主要干部,那么这5周年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2008年标准往前补缴5年,他一共需要补缴5354.25元(1070.85元/年×5年),按4:3:3承担比例标准,市财政补助2141.7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1606.28元,自己需要补缴1606.28元。2009年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843.36元(8032元×15%×70%),其中8032元为2008年的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5%是个人缴费比例,70%是财政补助比例。

  问:符合离任补助条件,但现在还没有到60周岁的怎么办?

  答:符合离任补助条件,但现在还没有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主要干部,需要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有关标准领取定期补助。

  问:有离退休费或其他定期补助的是否可以重复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答:离任村主要干部已享受县(市)级及以上部门所发离退休费或其他定期补助的,如享受补助标准高于离任定期补助标准的,不再享受本项补助;如低于离任定期补助标准的,补足至标准为止。对享受杭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复退及伤残军人补助和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问:现已离任后再担任村主要干部的是否可以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答:不能,离任村主要干部(除已领取离任定期补助外)在今后重新担任村主要干部的,将统一纳入在职村主要干部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范围,若原来已符合离任定期补助任职年限的,可按2008年在职村主要干部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标准(即1070.85元/年×70%=749.56元)对其已有任职年限进行一次性处理,以后不再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问: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村主要干部如何处理?

  答:可以将原有保险变更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本人不愿意变更,财政补助以个人当年缴纳保险金额为依据,不到当年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补助,超过当年财政补助标准的按标准进行补助。

  问:在职村主要干部如果不参加保险,离任后是否可以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答:如果本人坚持不参保,离任后不能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问:符合两项补助政策的人员如何申报?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申报:一是由本人填写补助申请表;二是由村两委会汇总后召开会议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三是由乡镇(街道)审查后将有关情况在各村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最后由乡镇(街道)将审核后的有关材料上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问:离任定期补助的资金如何申领?

  答:离任定期补助的资金由乡镇(街道)按季发放。补助对象凭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建德市离任村主要干部定期补助证》和本人身份证、私章到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季领取补助金。
问:在职保险补助金如何申领?

  答:由个人先缴,年底凭缴费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销财政补助金。

  问:在职村主要干部2008年底以前任职年限的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2008年底以前任职年限的费用补缴,先由补缴对象把个人应缴部分上缴至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将本级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统一缴至社保中心。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离任定期补助的发放?

  答:享受离任定期补助对象出现下面七种情况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及时终止补助发放,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1)补助对象亡故的;(2)由于其他原因又享受政策规定的县(市)级及以上部门所发离退休费或相关定期补助的;(3)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的;(4)违反《信访条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5)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干扰市、乡镇(街道)、村正常工作和扰乱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群众意见较大的;(6)在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7)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并经查明的。

  问:符合享受定期补助条件但没有满60周岁的离任村主要干部出现上述七种情况怎么办?

  答: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的,取消享受离任定期补助资格;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乡镇(街道)决定其年满60周岁后是否能够享受离任定期补助。

  问:在职村主要干部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在职保险补助?

  答:村两委换届后新当选的在职村主要干部,以乡镇(街道)党(工)委任命文件为准,从下文次月起开始享受在职保险补助。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在职保险补助的发放?

  答:享受在职保险补助对象出现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办理终止补助手续,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1)补助对象亡故的;(2)因换届、改选、免职等原因离任的,从离任的次月起终止补助;(3)在享受补助期间,违反《信访条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群众意见较大的;在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以及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或刑事处罚的。

  问:乡镇(街道)原有相关政策如何处理?

  答:原各乡镇(街道)自行制定的村主要干部离任定期补助和在职保险补助的政策一律取消,统一按照市里出台的政策执行。

  问:两项补助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由谁负责解释?

  答:两项补助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政策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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