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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郭小伟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2009-09-29 23:28

 

(2009年9月29日建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桐庐县公安局的报告,建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郭小伟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郭小伟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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