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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7-27 10:04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街道)教办,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学籍管理质量,推进学校办学规范化,我局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实施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操作细则的通知》(建教普〔2008〕148号),现就学籍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入学

(一)年满六周岁的学龄儿童,学区内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后,学校给予学籍号,并建立义务教育卡和学籍卡。残疾学生的入学:盲人统一到浙江省盲人学校就读,聋哑人到杭州市聋人学校就读(每年五月份统一到市教育局普教科登记报名),智障的学生在本地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

(二)凡具有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相应初中就读。

(三)高中学校按照当年市政府批复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招收初中毕业生入学。

(四)年满20个月的幼儿可申请入园,幼儿入园后,开学两周内建立学生名册,并报普通教育科备案。

(五)本市高中和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

二、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或户籍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才可转学。转学统一使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转学审批表》进行审批(一式三份),经转出、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盖章后方可转学(转往省内外县市学校就读的学生还需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盖章后有效),并送市教育局普教科备案,普教科根据《转学审批表》进行学籍变更。学校不得接收未经转出学校同意的学生,不得强行转出转学关系未落实的学生,不得迫使未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二)新安江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应在起始年级入学学校就读,中途不得转学,确属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

(三)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毕业学年(新安江城区推前到小学五年级第二学期、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允许转学,确属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

(四)高中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转学。

(五)学生一经转出,学籍关系立即变更,不允许出现挂读现象。

三、休学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本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为一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复学,但要防止借休学而重读现象。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须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方可休学。

四、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已在我市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就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家庭户籍证明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二)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四)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五)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七)浙江省籍学生还需提交《义务教育登记卡》

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学区的学校报名,各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如居住地学校接收就读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统筹安排。

六、本市户口到异地借读

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口到异地乡镇(街道)借读的,参照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办法,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借读地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由就业单位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的方可借读。

七、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所有在读学生必须录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并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各学校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义务教育卡、电子学籍卡、学生成长记录册、体格检查表和其它学籍材料组成,学校应配备专人,做好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无效学籍者不得参加升学考试。

市教育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 王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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