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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退人员清理规范待遇项目情况说明
2011-05-16 08:09

——致企业退休人员的公开信

鉴于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保留或自行设立了部分统筹外项目,导致不同地区间待遇项目不一致,引起地区间的待遇攀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3月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

遵照《通知》要求,4月27日,我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1]88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省里文件的目的是清理规范原来企退人员统筹外待遇项目和标准,而不是在原来项目标准基础上的简单额外增加。

2.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年来都有增加,但与基本养老金补贴的概念是不同的。

3.为切实保障企退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政策的原则是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4.我市出台的文件,事先经过慎重的调查研究,并征得省、杭州市相关部门同意,并按《通知》要求报省厅审核备案。

5.我市清理规范的项目和标准与已出台文件的桐庐、临安是相同的。我市现行的节日慰问费、社区生活补贴、清凉饮料费、物价补贴四个项目按省文件要求规范为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这两个项目标准分别为150元/人月,合计3600元/人年。并已将3、4月份的差额补发到位。

6.清理规范后,企退人员的实际待遇是增加的,而不是减少。(原来四个项目总额约为3416元/人年,新政策总额为3600元/ 人年,平均增加了约184元/人年)。

7.规范后的基本养老金补贴是在我市本级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的,而不是省里下拨资金支付的。

8.针对企退人员反映的一些疑问和诉求,市相关部门将向省、杭州市有关部门反映,上级如有新的政策,我市将严格按新政策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

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备注:按建政办函【2011】88号文件规定,3、4两个月按300元/人月的标准实行补差,具体为:3月12日,随养老金已发放3月份物价补贴90元,社区补贴73元;4月12日,随养老金已发放4月份物价补贴85元,社区补贴73元。3月份应补差为137元/人,4月份应补差为142元/人,合计应补差279元/人,已于4月29日补发到位。5月份开始按3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责任编辑: 余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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