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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2012-03-02 10:49

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64号)文件精神,我市将按照省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省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1.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1)按省文件规定我市退休人员按照杭州市标准每人每月88元调整,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68元标准调整。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2. 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3. 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市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2)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市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3)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市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4)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省文件规定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我市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我市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5)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4. 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发放说明

1. 按上级要求,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包括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2月底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2011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1月至2月份两个月的增资额将于3月5日发放到各退休(退职)人员账户中;3月份起按新养老金标准,仍在每月12日发放,请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注意核实查收并相互转告。

2. 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上述人员,2012年2月份以前补发的基本养老金也于3月12日一起发放到位,请注意核实查收并相互转告。在3月份以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2011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补缴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和增资额。

特此通告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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