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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通告
2012-07-09 14:34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根据省公安厅消防局《全省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方案》(浙公消〔2012〕138号)的要求,从即日起在建德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将本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1)、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及时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登陆并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消防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各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市公安消防大队报告备案(见附件2)。

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见附件3)。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市公安消防大队报告备案。

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见附件4)。

上述报告备案工作通过纸质方式向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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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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