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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12-10-08 11:13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市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的范围和主体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范围是:本市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登记主体为每个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结束。

三、权属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乡(镇、街道)、村(居)民委会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督导集体经济组织推举的指界代理人,依照本通告及指界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好现场指界工作,并履行现场签字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或确认界线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

四、土地登记申请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初始登记的程序进行。由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及其代理人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其它单位或组织交相应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以本次调查成果为依据,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无偿提供);

6.登记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初审和公告

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核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并代表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的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七、证书颁发

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集体土地所有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有的权力证书一律作废。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乡镇,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日

责任编辑: 郭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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