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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2013-12-05 09:56

近期我市天气晴好,天干物燥,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就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向全市通告以下事项:

一、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一)严禁在林区炼山;

(二)严禁在林区及林木边缘地带烧荒、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献花祭祖、网络祭祖等方式;

(四)不准在林区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持枪狩猎;

(五)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痴呆智障人员的监护,严禁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天气,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三、各乡镇(街道)、单位、林场、风景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巡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在冬至、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要派人实行严看严管,对进入林区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收缴火种,对拒不接受检查、不听劝诫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对因上坟失火,不论烧毁森林面积多少,肇事坟墓应限期搬迁至当地公墓,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反森林消防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更新造林、赔偿损失;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建德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2013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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