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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暨“无违建市”创建工作政策问答
2014-04-30 10:50

一问:“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市”创建工作中提出的“五重点”、“七先拆”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五重点”指的是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项目建设的、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道路和河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要重点突破;“七先拆”指的是涉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以及党员的违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建、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建、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影响重点工程的违建、面积特别大的违建和严重影响规划的企业违建,必须先拆。

二问:什么是“新违建零容忍、零发生”?

答:通过群众举报和信访反映、巡查发现、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及“走村入户”大走访活动中发现的新违法建筑,通过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政府牵头、各部门配合,必须限期在10个工作日以内拆除或整改到位,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拆除。

三问:什么是“一户一宅”?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第四款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问:什么是“暂缓拆除”? 列入“暂缓拆除”的建筑是不是就是合法建筑了?

答:违法建筑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应当以拆除作为处罚方式的,但是又符合《建德市“无违建市”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中关于“暂缓拆除”要求的,可以缓拆。“暂缓拆除”的建筑不改变其违法性质、不予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五问:哪些类型可以列入“暂缓拆除”?

答:涉及公益事业、民生项目及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可以暂缓拆除。我市“三改一拆”工作开展前发生的村民住宅违法用地,属“一户一宅”,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不侵犯相邻权利等要求的,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暂缓拆除。

六问:如何办理“暂缓拆除”手续?

答:农村建房的违法建筑,符合《建德市“无违建市”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可以暂缓拆除的,程序如下:①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同意并在村公告栏公示(3日);

②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国土部门审核;

③审核通过后报“无违建市”创建办同意的,可以暂缓拆除。

其他违法建筑由当事人提出暂缓拆除申请程序如下:

① 经乡镇(街道)同意并在乡镇(街道)公告栏公示(3日);

② 公示后报国土部门审核;

③ 审核通过后报“无违建市”创建办同意的,可以暂缓拆除。

七问:已竣工验收小区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具体有哪些情形?

答:擅自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砖混结构、框混结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开挖室外水池、游泳池、鱼池、下沉式花园,面积较大或信访较多的;侵占公共部位擅自搭建阳光房,严重影响城市容貌或引起相邻权纠纷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八问:在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已经合法审批的建房,如果建房时超出合法审批面积,怎么处理?

答:建房实际占地面积未超过审批占地面积40㎡的,暂缓拆除,超过合法审批占地面积40㎡部分原则上予以拆除;房屋实际建筑层数超过合法审批层数一层(含一层)以下,不侵犯相邻权利的、无信访投诉的,暂缓拆除;实际建筑层数超过合法审批层数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则建筑层数超过部分,原则上予以拆除。

九问:在城镇规划区内,未经合法审批的违法建房,是否必须拆除?

答:未经合法审批的违法建房,如系唯一住宅、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建房实际占地面积未超过审批占地面积40㎡的,暂缓拆除,超过合法审批占地面积40㎡部分原则上予以拆除;房屋实际建筑层数超过合法审批层数一层(含一层)以下,不侵犯相邻权利的、无信访投诉的,暂缓拆除;实际建筑层数超过合法审批层数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则建筑层数超过部分原则上予以拆除。

十问:《建德市“无违建市”创建工作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文件未明确情形如何操作?

答:各乡镇(街道)根据处置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街道)具体操作规范,报市无违建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实施操作。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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