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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杭州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
2014-05-29 09:24

为扎实推进我市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积极性,促进我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繁荣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办发〔2011〕136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宣通〔2014〕20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杭州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为民办博物馆、民办书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艺术院团、民办纪念馆、民办美术馆、民办收藏馆、民办陈列馆和其他文化创意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对我市打造文化名城文化强市具有重要意义。申报项目已经完成必要的前置审批(如有),并投入资金开展实施,申请贴息的项目无逾期还本付息记录。

3、项目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的,申报单位必须是主要实施单位,且申报单位投入资金占项目预算50%以上。

二、申报方式

1、申报方式。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登录“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91.210.97:8080/WebHall/WebIndex.aspx)进行申报,首次申报单位需注册账号并经初审单位审核同意开通业务后才能申报。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级有关部门的,初审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初审单位为相应区县(市)宣传部(开发区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网上申报完成后请及时登录系统关注初审部门回退申报材料要求修改等信息。网上申报技术咨询电话:88231139。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打印两份并装订成册递交初审部门,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申报表封面盖章,项目有合作单位则“项目合作单位”栏中须加盖合作单位公章。书面申报材料必须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报。

2、项目初审。初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同意申报的项目在“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上报,并在书面申报材料中“初审单位初审意见”栏中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为各区县(市)和开发区有关部门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初审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不一致的,在将申报项目书面材料提交初审单位前,需请业务主管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在书面申报材料中“业务主管单位预审意见”栏填写预审意见、加盖公章。申报项目通过初审后,书面申报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不受理项目单位直接上报未经初审的项目。

3、受理单位。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文化事业发展处,地址:环城北路318号市府大楼16楼1608室,联系电话:85251646,联系人:汪雅慧,电子邮箱:327376408@qq.com。

三、立项程序

申报结束后,将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宣通〔2014〕20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资助、贴息的方式对本年度立项项目给予扶持。

四、 申报截止日期

项目单位申报(含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6月20日17时30分;初审单位审核上报(含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审核上报)截止日期:2014年7月4日17时30分。超过截止日期申报项目将不予受理。

本公告中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可在市文创办门户网站(www.0571ci.gov.cn)中查看。

特此公告。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2014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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