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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06-19 11:08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浙民优[2014]110号)要求,我市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开展《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仅限抚恤关系在我市的残疾军人。

二、换证材料

(一)《2014年浙江省残疾军人证件换发登记表》。

(二)残疾军人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二张。

(三)《残疾军人证》原件。

三、注意事项

请持《残疾军人证》人员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携带换证所需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办理。请持证人务必按规定及时前往办理,以免造成后期旧证失效,不能正常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咨询热线:64722375、64722105

建德市民政局

2014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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