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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的提示
2018-02-06 16:26

建德市公安局 建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德市林业局

市民朋友们:

值此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我们提醒您在春节期间严格遵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规定:

一、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一)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全市范围内的山林(包括墓地)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五十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违反前述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山林燃放烟花爆竹或野外用火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违反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新安江街道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其它区域,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

违反前述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没收存放的烟花爆竹制品,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利举报违法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向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64784996;违法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野外用火的,向市林业局举报,电话:64722527。

祝您春节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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