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环境卫生设施(垃圾桶)使用,杜绝公用垃圾桶被侵占私用等行为的发生,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定时定点设置的公用垃圾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用。
二、2019年9月1日开始,建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已陆续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或上门收集分类投放工作,沿街(路)生活垃圾桶将陆续撤除或定时封闭,沿街(路)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采购分类垃圾桶并在室(店)内存放或使用。不得放(闲)置在公共区域或开放场地,并将产生的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先前侵占私用的公用垃圾桶必须立即归还至原位或附近垃圾收集点位。2019年10月28日前自行整改到位不予追究责任。逾期未归还继续侵占私用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建德市城市管理局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