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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环保政绩考核
2006-04-26 00:32

    最近,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首次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各级政府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把污染防治责任的落实“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写进了法规。

    在此之前,省委组织部门已将环境资源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中,浙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分析指标(试行)》规定,有五项涉及环境资源评价的指标被纳入干部实绩分析指标体系,五项指标分布在“经济发展水平与质量”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潜力”两项目中,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率”、“万元GDP土地消耗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以及“环保投入”、“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等。下一步我省将正式出台相关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并在全省推开试行。在这个新的考核评价办法中,环境资源评价指标仍然会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 ( 言 正)

编辑:范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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