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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
2006-08-09 16:23
[本网讯]日前,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发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我市的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今年是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的关心和照顾,在现行优抚金标准基础上,对这两大类人员的优抚金标准调整如下:


    1、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45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三、无工作的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扰抚金,仍按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建国前城乡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40元。

    上述调整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杨淑珠)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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