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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安装三角警告牌年检时过不了关了
2006-12-20 15:22
[本网讯]公安部近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对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此举意在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因车辆碰撞而带来的伤亡后果。


    通知指出,发现以下情形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200元处罚: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公斤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


    今后,交警部门将在路面加大对货车和挂车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检查力度,以消除安全隐患,对未执行规定、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将停止其营运资格。(记者 胡晓坤) 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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