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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月起开征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2007-02-12 15:59
[本网讯]为切实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从2007年2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按个人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规定对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卢艳)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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