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要求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自觉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并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车辆。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建立备案与完税等制度,强化二手车流通监管。并就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商贸流通、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作了规定。(黄倩)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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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规定 加强并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
2007-03-12 15:26
[本网讯] 近日,市旅游商贸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下文,就有关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中要求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自觉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并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车辆。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建立备案与完税等制度,强化二手车流通监管。并就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商贸流通、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作了规定。(黄倩)编辑:徐卫建
通知中要求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自觉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并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车辆。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建立备案与完税等制度,强化二手车流通监管。并就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商贸流通、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作了规定。(黄倩)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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