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对象为:一是无工作“三属人员”。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是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是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四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有记载或有原始病历的慢性疾病)。该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包海波)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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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
2007-04-19 16:16
[本网讯]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建德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对象为:一是无工作“三属人员”。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是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是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四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有记载或有原始病历的慢性疾病)。该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包海波)编辑:徐卫建
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对象为:一是无工作“三属人员”。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是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是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四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有记载或有原始病历的慢性疾病)。该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包海波)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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