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规定,鼓励在工业功能区内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开发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转让,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
对于新建标准厂房在工业功能区内,容积率在1.3及以上,且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压缩绿地、非生产性用地调整为生产性用地,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单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除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全额资助建设标准厂房的各项地方规费和出租标准厂房产生的地方税收外,按建筑面积,新建自用标准厂房,第三层、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50元、60元;新建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含配套用房)及利用存量土地、厂房,压缩绿地、非生产性用地调整为生产性用地,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第一、二、三、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分别奖励30元、50元、100元、120元。
《意见》还规定,对于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满一年,凭租赁合同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奖励20元。(唐琰斌) 编辑:徐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