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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又提高了
2007-11-05 23:24

    近日,省有关部门联合下文对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又作了调整。


    文件规定: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简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由580元和520元调整为670元和600元,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40元。同时,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对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相应作了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不同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75元、440元、485元和575元。以上补助新标准从2007年7月1日执行。□ 郑芳华


    责任编辑:吴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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