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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年1月起实施
2007-12-13 15:46
[本网讯]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建政办[2007]17号),将在明年1月起在本市范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通知规定,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或异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含职业高中)、普通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婴幼儿以及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并轨运作,由市农医办负责统一登记、分别核算、捆绑支付。


    建立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以户为单位参加,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标准均按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即按每人每年75元标准进行资金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5元,乡镇(街道)财政、市财政分别补助15元和25元。


    通知还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由乡镇(街道)负责参保人员的费用收缴工作。参保人员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办理缴费手续的,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均按新农医政策执行。


        目前,有关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发动、参保缴费办法、业务操作培训、计算机系统调整等前期工作正在抓紧准备当中。(王智杰)编辑: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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