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现有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八进行了修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蒙少锋)编辑 徐卫建
精选新闻
02-11暖心的一幕 护士用体温捂热血袋抢救患者
02-11公厕涂鸦辱骂他人 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02-11大洋镇召开第一届乡贤联谊会
02-11节日期间 市一医院急诊室人满为患
02-11二月湿冷天气继续 “高速课堂”不能停
02-11春节黄金周我市揽客38.36万人次
02-10坐上这艘“红船” 去看看老家蚂蚁岛的变化
02-10新春走基层:一间书咖 一个梦想 一份幸福
我市准四级以上通村公路将被纳入路政管理
2008-03-10 16:33
[本网讯]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乡道的路政管理已于2005年4月1日纳入了路政管理范畴,而准四级以上的通村公路,将从2008年4月1日起,纳入路政管理的范畴。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现有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八进行了修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蒙少锋)编辑 徐卫建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现有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八进行了修改:“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蒙少锋)编辑 徐卫建
责任编辑: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
版权和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建德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建德新闻网”,违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建德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电话:0571-6471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