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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试行“乡债县管乡用”的债务管理办法
2008-05-14 00:17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水平,规范乡镇(街道)举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我市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及梅城镇、寿昌镇、乾潭镇、大同镇等部分乡镇(街道)试行“乡债县管乡用”的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该办法突出三不变原则,即“举债主体不变、使用权限不变、偿还责任不变”,并确保负债显性化与动态警戒。在实行时,通过建立债务资金专户,组建单独“乡债”账套,对各类政府性债务实施专户管理,各类债务收支明细实行专账核算。该办法要求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乡债”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乡债”余额的3%—8%,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提高比例,并将准备金纳入“乡债”账户统一管理。

通讯员:吴继宾  责任编辑: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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