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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8-07-17 03:56
 
    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出《关于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对2008年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一、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高出部分按70%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08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7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8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杭州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为40元。


    三、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为了妥善衔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前后的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08年第四季度退休的人员,如按当地200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水平予以补足。


    通讯员:王智杰 责任编辑:吴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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