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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起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新的版本
2009-01-23 16:03
[本网讯]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始使用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先验房再签单。


    此外,在房屋交付时,新版合同不但要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还要求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保证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这些内容在旧版合同中都没有具体规定,这就经常造成有些房屋交付后,由于配套没有完善,对居住造成不便。而签订新版合同后,业主在交付时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保证商品房的正常使用。如果不能在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卖方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建德市建设局 章利平)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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