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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举办《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班
2010-09-27 15:02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

“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浙江所有的企业,无论什么性质,无论多大规模,都毫无例外地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刘奇在《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它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即将施行的《条例》,9月26日上午,市总工会在市委党校举办了《条例》培训班,我市各基层工会主席参加了此次培训。市总工会还邀请了参与起草本《条例》的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徐小洪教授前来授课。

市总工会副主席孙博伟在开班仪式上作了动员讲话,他希望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培训班上,徐教授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基本内容等进行了详细地解读。该《条例》更加明确了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比如《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等职权。

《条例》为浙江各级工会赋予了更多资源和手段为职工维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不按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等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建德新闻网记者:陈晓波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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