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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民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初步实效
2011-06-17 19:17

近日,市检察院收悉市水利水产局函告,已有四家企业缴清了上年度拖欠的水资源费。市检察院民行科就我市各行政单位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工作取得初步实效。

本市所辖区域具有丰富的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该条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近期,市检察院民行科在对市各行政单位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工作中,对相关取水单位缴纳水资源费情况予以核查,发现部分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水资源费,拖欠达半年至一年之久。市检察院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督促,要求职能部门尽快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将水资源费征收追缴入库。近日,市检察院收到被建议单位函复,已追缴水资源费共计240余万元。市检察院民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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