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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举报宣传周”检察长答记者问
2011-06-20 20:11

1.问: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6月20日至24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第十三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主题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2.问:通过这一主题宣传达到怎样的目的?

答:目的是紧紧依靠群众,激发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的热情。通过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揭示反渎职侵权工作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积极举报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社会建设、惠农政策实施、征地拆迁、司法执法等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推动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促进依法行政与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3. 问: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答: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共分四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等12个罪案。(二)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35个罪案。(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等7个罪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问:很多人对腐败恨之入骨,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却容易被人忽视、容忍、和“谅解”。这是什么原因?

答:因为渎职犯罪,特别是过失犯罪,容易被谅解、被容忍。这类犯罪有很多是所谓的因公做了坏事,或者是好心做了坏事。有的不是为了徇私情,而是在职务工作中的犯罪,这样就有很多人觉得他们的犯罪没有为私,表示同情。但是,正是由于他们的渎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危害是非常之大的。得到一些人的同情,这主要是因为群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不够了解。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在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深入人心,调动各方面力量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

5.问:作为普通老百姓怎样才能知道自己的领导或者身边的人已经构成了渎职侵权罪?

答:我们在这次宣传月活动中专门向社会公众印发我们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大家可以通过了解渎职侵权的立案标准,进而了解渎职侵权的构成的主要情形,这样就可以对身边的渎职侵权犯罪踊跃举报了。

6. 问:检察机关如何受理案件举报?

答: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举报中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并接待公民和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向举报人答复查处情况。

7.问:公民可采取哪些形式举报?

答:1.电话举报: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电话为0571-64732000,也可拔打12309专门举电话。2.来人举报:到检察院举报中心(控告申诉科)直接举报。3.信函举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邮政编码311600。4.网上举报。按照提示操作即可进入。5.预约举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检察长接待日是每个月的1号、15号,逢节假日顺延。

8.问:对举报职务犯罪有功者是否实行奖励?有何规定?

答: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人,检察机关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的犯罪事实必须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诉的;提供潜逃罪犯的下落,协助追缉归案的。积极为查处举报线索提供便利,协助侦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也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在奖励方式上,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不愿公开领奖的,检察机关可以实现暗奖。前几年,我院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了举报奖励,兑现了奖金。

9.问:人民群众最担心的是举报以后泄密和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有哪些保护举措?

答:检察机关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严格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派专人来接待谈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以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二、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认真受理,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严肃处理。

其他内容

△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的日程安排

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定于6月20日至24日进行,具体日程安排:

6月20日(星期一)正式启动。在《今日建德》刊登相关内容。

6月21日(星期二),在梅城镇宝华洲设点宣传。布置展板宣传,现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受理群众举报、控告。

6月22日(星期三),检察长接待日。在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控告申诉,受理单位和群众举报。

6月23日、24日(星期四、星期五),在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听取、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

△举报应注意的事项

1.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

2. 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提倡署名举报,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的意愿。

3.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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