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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对“新征补条例”实施后第一案举行听证会
2012-05-15 21:0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个大难题,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平衡木”如何走稳,考验各方智慧。2011年1月21日年备受社会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补条例)向社会公布。5月15日,市人民法院对“新征补条例”实施后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第一案举行了听证会,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社区等各方代表列席听审。

案件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新安江街道某地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事,经拆迁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拆迁人于去年6月申请相关部门裁决。该部门认为被拆迁人提出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行为合法,于是向被拆迁人下达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裁决书送达被拆迁人手中之后的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没有履行裁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决机关于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市法院在5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5月15日举行听证会。

在当天听证会上,大家关注较多的是强拆部分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征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该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在“新征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所以本案行政裁决生效后,裁决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法院副院长洪锦平告诉记者,如果是在以前,被拆迁人没有履行生效行政裁决,政府就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该房屋实行强制拆迁,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选择性的,本案就属于此例;但是按照“新征补条例”规定,现在必须要走司法程序,法院会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核,然后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这个程序等于把是否准予强制拆迁的决定权转移到了司法机关,规范了征收行为,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和谐。

在听证会结束之后,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社区、新闻媒体组成的听证人员举行了座谈,大家认为对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行政裁决,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以实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及促进经济发展等诸种社会价值目标的和谐统一。

(记者 陈晓波)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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