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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工商分局开展商品房买卖合同专项执法检查
2012-06-22 10:51

为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近日,建德工商分局开展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专项检查行动,共出动检查人员81人次,检查企业34家,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327份。通过检查,立案查处1家,责令整改15家,由此打响了建德市整治“霸王条款”实施阶段的第一仗。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备案及使用情况,对“应备不备”、“备而不用”、“随意修改”的行为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的格式条款是否到工商部门备案;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擅自增添、篡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三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专项检查中,注意检查经营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是否有利用增加的格式条款来设定合同陷阱,欺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检查中发现:一、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到工商部门备案;二、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到工商部门备案,但补充条款未备案;三、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合同左上角打上工商备案号;四、存在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如:一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中,直接选定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排除了买受人的选择权。同时,建德的购房者维权要跑到杭州,增加了买受人的维权成本,从而是许多买受人不得不放弃维权。二是写上“买受人同意暂由出卖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交付商品房时买受人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合同。”把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混为一谈,把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交房的一个条件,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三是写上“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免除企业自身的责任等。为此,针对上述问题,建德工商分局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不按规定备案的一家企业予以警告,限期备案。二对补充条款未备案和未在合同左上角打上工商备案号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三对合同中还存有“霸王条款”的企业责令在规定时间限期内修改,拒不修改的,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讯员 陈东亮 龚利荣)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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