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范地下建筑物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地下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内,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可以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为可以申请登记的地下建筑物。包括:(一)地下车位、车库;(二)地下商业服务用房;(三)地下仓储用房;(四)其他地下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分为“配建类”地下建筑物和“单建类”地下建筑物。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筑物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书附记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字样。
我市在《办法》出台之前也谨慎开展了一些地下建筑物登记,但一直无具体操作规范,仅参照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规范地下车位、车库等地下建筑物登记。
(通讯员 程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