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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为推进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2016-09-12 16:0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当前,市检察院正处于全面推进检察司法体制改革、建全司法办案组织、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时期,学好用好《问责条例》,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是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首要任务。

强化责任担当,自觉担负起学习和贯彻《问责条例》的监督责任。《问责条例》健全了促进责任担当的压力机制、倒逼机制,指明了问责工作的方向,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划出了担当底线、问责红线。派驻纪检组,一方面,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把问责的“手电筒”照向自己,坚持从院领导班子做起,从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做起,把自己摆进去,对照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认真开展自纠自查,及时整改落实,当好排头兵,为检察干警做好表率。另一方面,要求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中,让每名党员知责明责,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进一步唤醒广大党员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和纪律意识。

层层压实责任,自觉担负起落实和执行《问责条例》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聚焦“关键少数”,明确规定了问责对象和重点。派驻纪检组,积极推动督促基层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书记抓、抓书记”工作责任制,重点查找党组织一把手落实“两个责任”是否到位,有没有抓教育管理、制度建设,有没有抓问题查处,有没有抓工作部署和推动落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问责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列为落实“一岗双责”的必检项目,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常态化督察、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流于形式。

明确纪律红线,自觉担负起维护和遵循《问责条例》的惩戒作用。《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和7种问责方式,回答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实践层面的问题,为我们用足用活问责工具提供了遵循。派驻纪检组,重申“七个绝不允许”纪律规矩要求,即:绝不允许妄议组织、不讲政治,绝不允许阳奉阴违、不听指挥,绝不允许瞒报漏报、不忠组织,绝不允许收拿卡要、不视廉规,绝不允许盛气凌人、不重形象,绝不允许畏难怕事、不敢担当,绝不允许跑风漏气、不守秘密,绝不允许违规执纪、不按要求,绝不允许以案谋私、不循原则,绝不允许自由散漫、不遵规矩。对那些不讲原则、不守规矩、不履职尽职、损害检察队伍形象的党员干部,将严肃追究责任,为推动检察机关司法改革,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提供纪律保证。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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