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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政策
2015-05-08 17:34

日前,市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建残联〔2015〕12号)文件。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我市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建德市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精神病药物的特困供养、低保或参保等困难家庭中的精神残疾参保患者享受免费服药政策。

申请免费服药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心)全面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上门进行政策宣传,由患者(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心)进行书面申请:

(1)县级或县级以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

(2)患者(监护人)同意纳入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服务的知情同意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患者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以及低保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保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审核。由患者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心)会同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表》后上报市精卫办,市精防办会同市残联共同审定。

3.办理“一卡通”。市精防办将相关共同审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交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将全额保障对象的信息录入“市民卡”或“医保卡”,实行“一卡通”管理。

4.诊疗和开药。我市指定市四医院为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四院负责患者的诊疗和开具处方,并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做好药物调整。

5.发药和领药。患者(监护人)凭“市民卡”或“医保卡”,在市四院免费领药。市四医院要按药品储存、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药品领用记录,健全管理制度。

6.费用结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服用用药范围内的抗精神病药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纳入医疗救助,给予全额保障,并由市四医院与市社保中心按实即时结报。

7.用药和建档。患者应在市四医院或基层(乡镇)医疗机构医生指导及监护人监护下规范用药。市四医院和基层(乡镇)医疗机构应建立全额保障患者服药档案,做好患者随访、信息统计,并将新增对象上报市精防办。已列入全额保障的对象,若因某一条件改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不符合任一申请条件的,在下一年度取消其全额保障资格。市精防办定期与市民政局核实调整保障对象信息,并将新调整的保障对象信息报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通讯员 胡静平)

责任编辑: 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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