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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2016-07-27 14:50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杭州市驻建单位), 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1.5%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半年未公布的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今年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分类定额征收的方法: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475元/人·年缴纳。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300元/人·年缴纳。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指家纺、五金、低压电器)其用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部分减按150元/人·年缴纳。

三、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先核后征、一次缴纳”的方法。

(二)保障金的分类缴纳方式:

1、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凭拨款凭证,将残保金缴入国库。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院等不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应于2016年8月份税款征缴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凭市残联核准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表》到征缴部门办理申报。2016年8月份税款征缴期内,地税部门根据核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按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4、当年新办企业以实际经营月份开始计算在职职工人数,具体计算职工人数时,按征收前一个月的在册职工人数套算全年平均用工人数,年终进行结算。

5、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征收的保障金不再退还。

四、相关职责和法律责任

1、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情况,反馈给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2、对虚报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财政局

建德市地方税务局

建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 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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