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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爱子 父母高价索证
2005-02-25 09:47

目击车祸 证人大发其财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正月十五,月圆人团圆。然而,当声声喜庆的鞭炮响彻夜空时,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松树村村民徐中库家中,显得比平常更为凄凉。去年下半年,一场车祸让徐中库痛失爱子,全家人好不容易找到目击证人,并用1.3万元买来了证词,但直到现在,事情还没有着落。看着 整日以泪洗面的妻子,徐中库有苦难言。

    2004年8月16日早晨,徐中库之妻胡立波带8岁的儿子徐鑫去镇小学报名,据胡立波回忆,当时她骑着自行车,和她同向行驶的还有一辆装满木头的拖拉机,为了避让对面来车,拖拉机突然拐弯,将她和坐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儿子刮倒在地。她爬起来后,发现儿子面部发青,满脸是血,她顿时慌了,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赶紧救人!此时,正好一辆四轮拖拉机路过,将她们母子送到了镇中心医院。然而,徐鑫因头部、胸部撞伤,抢救无效死亡。

    飞来横祸让胡立波一下子精神崩溃了,她一个多星期基本上不吃不喝,也不言语,只是不停地哭。家里人并不知道当时当时具体情形,自然也没去报案,就这么把孩子给殓了,直到有一天,徐中库的一位朋友从邻村董某口中听说车祸一事,将之转告给徐中库,全家人这才明白是咋回事儿。

    “董某知道有3个目击证人,在农安县,但他说‘人家不可能白给你作证’,让我拿2万块钱。只要肯出钱,他可以帮忙联系这3个证人。”徐中库告诉记者,虽然家里三口人只有一口人有地,除了种点儿玉米,基本没别的收入,要3年才能挣出1万元钱,但他一想,为了找到肇事者给孩子讨回个公道,花些钱也值,就同意了。

    “没给董某钱之前,我和董某爱人一起到农安县找过那3个证人,他们倒没提‘要钱’的事儿,只是说,董某不去,他们不能给作证。回家后,我先凑了1万元钱交给董某。2004年8月31日,我和董某,连同律师一块儿又去了农安县,这回证人写了证词,还按上了手印。”徐中库告诉记者,他后来得知,董某自己留下了6000元钱,给了3个证人共4000元。 

    2004年9月初,徐中库带着这份证词去吉林市交警支队公路大队报了案。交警部门受理后,决定于10月23日去农安县向证人求证。为此,徐中库又给3位证人打电话。“这次,证人说让我拿7000元,可我家已经没钱了,最后,我们讨价还价到3000元。我卖掉家里的猪和电器,又借了一点,这才凑够3000元。那天,带着这笔钱,我和交警队的人一起去了农安县,取回了第二份作证材料。”徐中库说。

    “我根本不知道证人作证是法定的义务,不需要给钱。我就想,为了孩子,他们能给作证,我得感谢他们,我一直以为,人家作证,就要给人家钱,何况人家还开口跟我要钱了。”徐中库对记者表示,“只要证人肯帮忙作证,等官司赢了,别说1.3万元,就是再多些,我也给!”

    但事情的进展却让徐中库非常失望。2004年11月,交警部门结了案: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报案,现场的证据消失,肇事的拖拉机司机又不承认撞人,事故无法认定,建议徐中库去法院起诉。可徐中库去法院咨询后得知,像他家这种情况,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要起诉,也还需要交一笔诉讼费。

    “我想,能不能先把给董某和证人的钱要回来,好交费打官司,但他们不肯,他们认为,他们已经为我出了证,那钱是他们应得的。”徐中库垂头丧气地说。

    考验公民品质 直击法律盲点

  证人不愿出证,除非拿钱,拿了1万多元,证人还是不愿去法庭———这样的现象早已不是个别。早在1998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两级法院共审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7899件,其中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

    与此相关的是,一些地方相继出现当事人许诺高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而当证人出庭作证后,当事人反悔,证人一纸诉状将当事人告上法庭的案件。据媒体报道,南京出现一些人专门游荡在街头,发生交通事故便一拥而上,要求高价作证。 

    正如看到有人见死不救,我们会义愤填膺地想到增设“见死不救罪”;看到有逆子恶待父母,会想到出台《孝法》———看到这个缺乏公德、惟利是图的拒绝作证者和法律莫奈之何的窘境,愤慨之中可能我们的第一冲动也是指向“完善法律”,寄望通过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来惩治这种不义之行。

    应该说,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的诉求是有宪法基础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然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这种义务也就是强制的。

    但笔者以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繁密到覆盖所有社会行为的地步,实际上更多的行为是依靠道德和风俗来调整的,而且其间存在着一种经验(非逻辑)上的消长关系:法律越是繁密,道德的作用空间就越小。古语云:法愈滋而奸愈炽。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有一个公式:法律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孟德斯鸠也说: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简单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生长在法律软肋之上的“拒绝作证”考验的并非法律,而是公民品质。

    什么是公民?公民的本质是“享有某些权利”和“承担某些义务”。享受的权利要以不侵犯他人同样的权利为限———因为你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别人也同样能侵犯你的这种权利,那就谁也没有权利了。“承担义务”也有着类似的逻辑:如果你不承担某种维护正义捍卫公序的义务,当恶某一天降临到自己的头上时,别人如果同样不承担义务,自己就会受到伤害———我们说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这意味着如果某个人拒绝承担这种义务,同样的事情某一天很可能会落到他自己头上,风俗败坏的结果是谁也不能幸免于难。

    希望那位拒绝作证者能看到笔者的这篇文章:你可以不在乎你要帮助的人,你也可以不在乎什么公序良俗,但你要在乎你自己———如果有一天你也深陷同样困境的时候,谁来为你作证?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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