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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医保全覆盖让医院救人无后顾之忧
2008-01-04 12:53
 去年11月,深圳一名云南籍打工仔因与老板发生工资纠纷,造成全身烧伤。而“先救人后交钱”的深圳民营山厦医院因为在伤者身上花费73万元巨资,导致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无奈之下,院方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判令曾承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的云南省政府和深圳平湖街道办“兑现承诺”,解决医疗费。日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据报道,有人对此颇感惊讶,认为“一家民营医院状告省政府,并获得受理,这在中国审判史上是很少见的。”但无疑,这样的惊讶今后会越来越少。随着中国法治的推进,在法律地位上,不管是哪一级政府,和公民个人以及法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纠纷,不管谁将谁告上法庭,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其实,此案中,真正值得惊讶的,不是一家民营医院将异地省政府告上了法庭,也不是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而是为何一个省级政府机构,面对一个特殊病人的救治费用问题,竟也无法及时兑现公开的口头承诺。

    省政府不会拿不出73万元医疗费,原因或许在于,在现有的体制下,这部分费用可能“师出无门”、“名不正言不顺”。其实,本案绝非个案性的诚信问题,在它的背后,是一个普遍性的医疗救助保障机制缺失的问题。

    在本案中,医疗费用首先应该由其雇主负担,因为按照法律,其雇主有责任为其购买医疗保险等。但长期以来,流动人员尤其是农民工普遍存在着医疗和社会保障缺失的状况。这样,发生意外伤亡事件,人们自然会把责任推到政府身上。首先是其务工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在哪里纳税,就应该在哪里享受社会保障;而其原籍所在地政府,法律上却未必应该承担责任(当然,对本案而言,其当初对医院的承诺另当别论)。

    更普遍的问题还在于,对于很多流动人口而言,极可能成为“三无病人”。所谓三无病人,就是那些或无身份、或无亲属朋友、或无交纳医疗费用能力,只能让医院垫付治疗费用的病人。据了解,针对类似本案这样没有支付能力的重症病人和“三无(无姓名无职业无住址)”的紧急病人,如果在公立医院治疗,所拖欠的医疗费用将可能有财政专门的项目支付,而一旦是在民营医院治疗,将很难获得财政拨款。

    但即使在公立医院,由于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大部分对三无病人的治疗费用还是要医院承担,导致一些医院对他们的救治一切删繁就简,用药能省则省,很难尽到足够的努力。

    而在一些医疗保障体制健全的国家,虽然存在百分之十几的国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但一旦他们有急病重病的时候,任何医院都必须全力救治,绝不允许敷衍了事。救治不及时出了问题,还可能要吃官司。当然,这种制度不可能让医院无偿奉献,而是其背后有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做支撑。首先是由企业提供雇员的医疗保险,这部分占绝对主流;其次是公共医疗计划:一是医疗保健,给老人提供医疗服务;二是医疗补助,给穷人提供医疗服务。这里所谓穷人的定义,是生活水平刚刚超出贫困线以上。另外,许多地方政府给孩子提供了免费的医疗保险。

    无疑,只有建立健全的医疗全覆盖体系,医院才能毫无后顾之忧地治病救人;同样,有了类似的制度保障,各级政府才不致为一个病人束手无策,甚至被诉还钱。(社论)来源:新京报 选稿: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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