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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我市实行商品房预售公示
2005-04-11 23:05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再筑一道防线 

    从今年起,市建设局对商品房预售实行公示制、预售合同备案制及商品房测绘成果公开制度,以切实维护购房者的购房知情权,明确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商品房销售中的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公示制要求对准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建德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于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建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交易时应提供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交付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向购房者公开房产测绘部门对房屋面积作出的测绘成果,尤其是要明确商品房公摊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的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上述三项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方正海)

编辑:范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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