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歧视;对拒不执行的经营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李旭萍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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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乘班车可优待
2006-05-22 15:45
[本网讯]根据交通部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将认真督促、检查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持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的人员乘坐道路客运班车是落实给予优先购票、享受半价车票的优待;并且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作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重点服务旅客,在购票、上下车、进出站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尽力帮助解决出行中遇到的困难,为其提供安全、方便、及时、周到的运输服务。
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歧视;对拒不执行的经营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李旭萍 编辑 徐卫建
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歧视;对拒不执行的经营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李旭萍 编辑 徐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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