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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驾出车祸2死1伤单位管理疏漏也担责
2007-01-05 00:43

    2006年12月19日,市法院判决一起私用单位车辆替人办事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用车单位由于对车辆管理存在疏漏,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9月16日,本市某机关干部徐某应穆某姐弟要求,私自驾驶本单位车辆为穆某弟弟办事,返回途中,因徐某操作不当,车辆翻入池塘,造成徐某本人及搭乘的穆某死亡,穆某之弟也在事故中受伤,穆某家属以徐某所在单位、徐某妻子、女儿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因徐某本人在同起事故中死亡,徐某妻女应当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清偿徐某依法应承担的债务。虽然徐某并非本单位专职或兼职驾驶员,其驾车外出也非执行职务行为,但徐某所在单位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在车辆管理上存在瑕疵,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对被告方提出的徐某与穆某姐弟存在帮工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徐某妻女在继承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穆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徐某所在单位对徐某应负担的赔偿款项4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展宏)

责任编辑:杨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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