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34条、35条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就业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未落实就业岗位的,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行入登记。
根据规定毕业生落户与以往主要的不同是: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落户口都迁往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不能象以前一样挂靠落户在新安江城区的亲戚朋友处;在新安江落实就业岗位的凭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等落户不须到人才中心开具户口迁入新安江审批表;原农村户口迁往学校,现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可以将户口迁往父母户口本上(但户口性质仍为非农业户口)。
落户所须材料:除按规定要求提供的户口迁入材料外,在落户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一寸照片一张、挂靠户口本(指父母户口本、亲戚朋友同意落户的户口本、单位或社区的集体户口本)。落户时要求本人办理并确认户口信息正确无误。(何素芬) 编辑 徐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