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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对毕业次年未落户高校生推出便民措施
2009-05-30 15:26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而在日常工作中,许多大中专毕业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毕业当年办理落户手续。

   5月27日,为方便大中专毕业生及时办理落户,减少往返跑,省厅户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召开全省户籍管理人员远程教育专题讲座,对手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问题作了特别解释,即毕业第二年以后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的,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可以不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

   为此,今后对毕业第二年未落户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凭原户口迁移证到原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由派出所负责核实相关信息,而不必再要求学生往返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更换、更正户口迁移证。

   见习编辑: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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