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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3月1日起实施
2016-02-29 19:52

2月29日,记者从全省反家暴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从此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

据了解,《反家暴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

《反家暴法》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可以向自己或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等措施。

《反家暴法》还规定了强制报告或报案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市委常委、副市长梁克东在建德分会场参加会议。

(记者 纪婕妤)

 

责任编辑: 李宛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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