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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治职业病 切实关爱劳动者
2015-04-22 09:54

2015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4月25日至5月1日,本次宣传主题为“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

接触粉尘的煤炭采选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机械工业等,接触电离辐射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工矿企业,接触铅、汞、锰、镉、氯气、二氧化硫、氨、硫化氢、苯、汽油、甲醇等化学物质的工矿企业,接触噪声、高温、局部振动的工矿企业等。

职业病的预防:

用人单位要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加强职业病的预防。

一、从源头上控制。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用职业卫生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并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二、改革工艺,从技术和设备上消除或控制生产劳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用低毒或无毒的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用机械遥控操作代替人工操作等;隔离密闭对产生尘毒等有毒有害因素的设备或作业,应采取隔离的原则,使污染源不扩散;有些设备要加强密闭,控制跑、冒、滴、漏;通风排毒发生尘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排除尘毒。一切通风设施事先应合理设计,并保持经常的维修保养。

三、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早期发现职工的健康改变和职业禁忌,对健康受损害的职工要早期治疗,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予以妥善安排。这是职业卫生和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手段。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备的效果、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岗位及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时完成整改。

五、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是预防职业病的有效措施之一。包括防毒面具、防毒口罩、防护眼镜、手套、围裙、胶鞋等。防护皮肤损伤用的皮肤防护膏;防辐射热的防热服;在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处应设置冲洗设备等。在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岗位应配备防护用具、医疗药械等。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资料;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四、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通讯员 吴哲人)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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